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施習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紫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之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自96年11月迄今於造隆股份有限公司所領取薪資之證
明(如附影本,務須清晰)
三、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膳食費新臺幣(下同)4,800 元、
水電瓦斯電話費5,000元、子女學雜費1,500元之證明。
四、聲請人目前是否與配偶及子女共同居住?若否,請敘明理由
並提出目前與聲請人共同生活居住之人為何?
五、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六、聲請人配偶張民雄之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