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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之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自96年11月迄今於造隆股份有限公司所領取薪資之證
    明(如附影本,務須清晰)
三、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膳食費新臺幣(下同)4,800 元、
    水電瓦斯電話費5,000元、子女學雜費1,500元之證明。
四、聲請人目前是否與配偶及子女共同居住?若否,請敘明理由
    並提出目前與聲請人共同生活居住之人為何?
五、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六、聲請人配偶張民雄之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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