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2號
- 聲請人
- 曾美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 6月2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經閱卷認有下列事項須令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故請於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目│內容 │ ├──┼────────────────────────┤ │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 2,380 元,即按債權人│ │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6+1)×34×10=2,380。 │ ├──┼────────────────────────┤ │ 2 │請詳加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債務之虞」?又其債│ │ │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支出後是否留有│ │ │可變價之價值? │ ├──┼────────────────────────┤ │ 3 │請陳報其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協商後,國泰世華銀行提│ │ │出之清償方案為何?(須包括期數、利率、每期還款金│ │ │額等)另請提出其97年度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 │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 4 │請提出其任職於「興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及其目前│ │ │每月可得收入之薪資單、轉帳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另提出其近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5 │請提出其配偶宋○○近2 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 │ │或紀錄。 │ ├──┼────────────────────────┤ │ 6 │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所有投保保險之保單及繳交│ │ │保費單據,並敘明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 │ │各為若干? │ ├──┼────────────────────────┤ │ 7 │請提出其支出房屋租金之最新租賃契約書及繳款紀錄或│ │ │證明。 │ ├──┼────────────────────────┤ │ 8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 │ │何?每月可清償之數額為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