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7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顏正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零肆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預納預估之鑑定費用壹仟元(預估每件動產1,000 元)。 三、提出「昱盛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本件聲請前五年之營業活動內容及營業額資料。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民國96年8 月6 日起至98年8 月6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所有汽車(車號:0000-00)之行照、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一年(即自97年8 月起自98年7 月)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另應說明98年7 月後,聲請人之收入來源為何。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一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另應提出聲請人之母親名下房屋貸款契約書、每月支出房貸4,398 元以及每月支出管理費250 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顏○○、鄭○○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暨申報顏○○、鄭○○為扶養親屬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顏○○、鄭○○95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受扶養者顏○○、鄭○○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