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7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一)債務人甲○○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但不包括訴訟),債務人亦不得對其債權人履行債務 (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6年度執字第531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對於對於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核發收取或移轉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聲請更生,惟聲請人對於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現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5318號執行在案,因每月持續扣薪後,致聲請人每月入不敷出,生活堪虞,聲請人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爰向本院請求停止扣薪云云。 三、經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向本院聲請以96年度執字第5318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實施強制執行程序,茲審酌債務人之薪資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為防杜其財產遭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機會,並謀債權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其薪資有續予扣押但暫不由債權人收取或移轉予債權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