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77號聲 請 人 陳楹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楹蓁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即得聲請更生,並未以履行金融機關之協商條件有困難為要件,況債務人是否同意協商條件,乃債務人之自由,且此時債務人聲請更生仍有其利益,即進入更生後,債務人縱依金融機構所提之每月清償金額提更生方案,依據該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 ,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6號民國97年11月12日決議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7,549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 ,於民國98年3月24日曾發函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土地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聲請人現任職於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約有41,000元,惟扣除法院扣薪三分之一,再扣除聲請人及扶養一名子女等基本生活所需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3,030元,再扣除每月繳納房貸金額為16,000元,所剩已不足支應臺灣土地銀行所提協商條件為分兩階段清償 ,第一階段 (第1至第71期),零利率,每月清償8,000元,第72期就剩餘之債務到期再為協商,況上開協商金額未包括聲請人原積欠中華商業銀行 ,後該行轉讓給匯誠資產公司之債務為268,487元部份,且第二階段之協商條件亦未給予還款期數及條件,故無法完整處理聲請人債務事宜,因而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云云。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台灣土地銀行南新莊分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全戶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聲請人之員工在職及薪資證明書、聲請人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2009年7月之薪資通知單、受扶養人陳蘊帆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現任職於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臺灣土地銀行提出其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 (見本院卷第117頁)、聲請人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 (見本院卷第27頁、第28頁) ,聲請人平均每月薪資約為4萬餘元至4萬1千元不等 ,扣除法院扣薪三分之一,再扣除聲請人及扶養一名子女、等基本生活所需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 13,030元 (見本院卷第9頁,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再扣除每月房貸利息支出約為8,600元至16,500元不等 (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6頁,台灣土地銀行南新莊分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 ,所剩已不足支應台灣土地銀行所提協商條件所提協商條件為分兩階段清償,第一階段(第1至第71期),零利率,每月清償8,000元,第72期就剩餘之債務到期再為協商,此有台灣土地銀行陳報狀附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117頁),況上開協商金額未包括聲請人原積欠中華商業銀行 ,後該行轉讓給匯誠資產公司之債務為268,487元部份,且第二階段之協商條件亦未給予還款期數及條件,故無法完整處理聲請人債務事宜,復考量聲請人已依法為實質前置協商而不成立,足認依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負擔後,所剩已不足清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陳報之上開協商條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且非可歸責於己。此外,本件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11月4日下午4 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