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陳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紫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陳稱目前暫居女兒家裡,並由女兒提供生活必要支出
,請詳述女兒之姓名及住居所、必要支出之項目及數額,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曾擔任靠山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及長虹企業社、全穗
食品行、福得行之負責人,請陳報上述公司及營利事業於聲
請更生前1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如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