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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張紫能

  • 原告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華海珍 附表: 一、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陳稱目前暫居女兒家裡,並由女兒提供生活必要支出,請詳述女兒之姓名及住居所、必要支出之項目及數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曾擔任靠山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及長虹企業社、全穗食品行、福得行之負責人,請陳報上述公司及營利事業於聲請更生前1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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