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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陳稱目前暫居女兒家裡,並由女兒提供生活必要支出
    ,請詳述女兒之姓名及住居所、必要支出之項目及數額,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曾擔任靠山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及長虹企業社、全穗
    食品行、福得行之負責人,請陳報上述公司及營利事業於聲
    請更生前1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如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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