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張紫能

  • 原告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聲 請 人 甲○○ 通訊地址台北縣板橋郵政4之78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華海珍 附表: 一、請釋明聲請人目前實際住所地何在,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及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向萬泰銀行請求前置協商不成立之證明。 三、請就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曾領取之重度視障補助每40,000元及低收入戶補助28,000元,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詳細說明債權人清冊中所記載債權人陳金龍之800 萬元債權及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之27, 000 元債權之發生原因,並提出證明。 五、聲請人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董事長、御品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董事長、順天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監察人、荷軒企業有限公司(撤銷)之股東、珍珠李企業有限公司(撤銷)之董事、登耀興業有限公司(解散)之董事、鑫世紀有限公司(撤銷)之董事、黑珍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撤銷)之監察人、鑫欣實業有限公司之董事、儷雅企業有限公司(撤銷)之董事、流型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並為彩蝶夢衣西餐廳、李奇企業社等事業單位之負責人,請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 (一)上開各該公司若已解散或撤銷登記,時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何? (二)聲請人擔任各該公司及事業單位負責人之期間為何(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三)聲請更生之前五年,各該公司及事業單位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 (四)聲請人對於各該公司及事業單位,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六、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