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
- 聲請人
- 何振旺
- 即債務人
- 代理人
- 劉韋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何以於民國97年5 月31日遭巨瑞建設有限公司解聘,其於97年6 至11月間仍有來自巨瑞建設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