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何振旺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劉韋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何以於民國97年5 月31日遭巨瑞建設有限公司解聘,其於97年6 至11月間仍有來自巨瑞建設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