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張谷輔
- 原告甲○○、號、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號 債 權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13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7 月6 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可稽。 (二)經本院於98年8 月6 日發函通知全體無擔保債權人,於文到5 日內就本院應否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陳述意見結果,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於該行已無債務外,其餘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嗣本院參酌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消費帳單紀錄,其中較大額之消費為債務人於98年8 月17日起陸續在依柔專業美容坊消費多筆金額、93年10月起陸續在I-MOOK情報販中正店消費多筆高額費用、94年8 月起陸續在NOWADAYS即客雜誌消費多筆高額費用、93年2 月起陸續在Tiger City消費多筆金額、91年12月6 日在英弘有限公司消費新臺幣(下同) 10,00 0 元、93年6 月11日在凱薩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消費39,600 元 、92年10月7 日及94年4 月1 日在鈞越科技有限公司消費總計30,900元、92年11月28日在聯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消費100,000 元、93年9 月28日在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消費4,090 元、在東森購物消費、向中國人壽及宏利人壽投保等,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單明細附卷可稽。依此債務 人之消費顯然已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需之消費。 (三)另本院於98年9月14日發函通知債務人於10日內就上開消 費明細陳述意見,債務人於98年10月8日陳報狀之陳報略 以: 1、93年聲請人在專櫃認識一位美容師,該美容師於同年8 月自行創業,聲請人便轉而在其美容坊做固定消費,基本美容用品及臉部護理。 2、93年10月,台中I-MOOK情報販中正店,因先前幫店內進口商品廠商,貨款票期陸續到期,當時店內業績不佳又遇到颱風淹水造成商品嚴重損失,店長李鴻志要求股東一起分擔,聲請人因無能力負擔,只能以信用卡繳納。 3、聲請人在NOWADAYS即客雜誌消費多筆高額費用之事由:94年舊店遷店前,原本嵩翰股份有限公司票據,使用狀況一切正常,後來遭店長朋友詐騙,導致變成拒往戶,店內有一陣子遭不明人事破壞,原本順利的陽信貸款無法撥款,為付清遷店工程款及貨款,聲請人便繼續提供貨款及信用卡支付。 4、93年2月起,聲請人常常一個人去Tiger City看電影,又 於百貨公司週年慶時購買女性服飾、鞋子等商品,平均一個月消費一次,當時是以信用卡支付。 5、聲請人原本就有近視,因長期配戴軟式隱形眼鏡,度數逐漸增加。於91年12月6日起,因為度數增加,又為了節省 未來花費於隱形眼鏡藥水的費用,便改配戴硬式隱形眼鏡。 6、93年6月時,公司員工旅遊,為了振奮員工精神,又考量7月是旅遊旺季,便選在6月舉辦。當時店裡員工加上股東 人數共8人,店長自行借車開車至墾丁旅遊,在墾丁的飯 店住宿費用兩晚四房由聲請人支付,其他部分由其餘股東支付。 7、聲請人於92年10月7日、及94年4月1日,因電腦升級而購 買電腦週邊資訊商品。 8、聲請人為了想整合自已名下信用卡負債,於是向聯邦銀行聲請轉貸100,000元,分一年付清。 9、93年9月間因公司店長想自行從國外帶貨回來在店內銷售 ,以協助公司創造另一個收入來源,聲請人則到日本挑貨,致聲請人於93年9月28日刷華航來回機票繳付2人機票費用。 10、93年聲請人向東森購物購買父親節禮物。但電視購物不超過2次且限額在3,000元以內。 11、聲請人於91年因朋友的介紹下,向中國人壽投保投資型保單,但繳款未滿半年已停繳。投資型保單已於多年前停繳,只剩下宏利人壽最基本的「個人醫療險」,持續在繳納,每月約1,700元,實屬必要保障。 (四)如是債務人上開大筆刷卡消費,多為美容坊、電影、隱形眼鏡、旅遊、電子產品、郵購、保險費等非日常生活必要支出,而有奢靡消費之情事,及高度道德風險之虞,顯非無據,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 三、綜上,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既然有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而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免責,且本件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郭群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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