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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呂晴惠即賀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宣告賀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賀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命令解散,並選任呂晴惠為清算人,經鈞院民國97年8 月25日板院輔民儉97年度司字第347 號函准清算人呂晴惠就任備查在案,嗣經清算人呂晴惠刊登報紙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及清理資產結果,賀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債總額為新台幣(下同)23,928,410元,惟賀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無任何資產,公司資產顯不足清償其債務,為此提出經濟部資料查詢、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公司股東會會議記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97年8 月25日板院輔民儉97年度司字第347 號函、申報債權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財產目錄、債務明細表、債權人清冊等影本各1 件為證,爰依法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所謂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一般執行程序。準此,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如仍執意進行破產程序,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有違,本院認不應准許之。再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又納稅義務人欠繳之營業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納稅義務人若受破產之宣告,營業稅款仍係具優先受償權之破產債權(司法院院解字第3578號解釋參照)。是以營業稅款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且在破產程序屬具優先受償權之破產債權,倘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營業稅款,其餘債權人之普通債權在破產程序即無受償之可能,該程序之進行即無任何實益可言,應以裁定駁回該破產之聲請。

三、經查,賀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無任何資產,然尚積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稅款等共計7,579,783 元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明細表附卷可稽,足見賀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顯不足以償付上開政府之稅捐債權。而上開稅捐債權依法又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故本件即使進行破產程序,賀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無任何財產可供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情甚明。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難認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賀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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