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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2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申基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8年度全字第2443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並為假扣押之執行,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98年8 月5 日北院隆文查字第0980004445號函1 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5 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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