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申基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8年度全字第2443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並為假扣押之執行,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98年8 月5 日北院隆文查字第0980004445號函1 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5 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