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8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上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極品家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 條及第538 條之4規定,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8年度全字第3490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實施假處分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處分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12月3 日彰院賢文字第0980001044號函1 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