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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黃若美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極品家電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上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8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上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極品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 條及第538 條之4 規定,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8年度全字第3490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實施假處分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處分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12月3 日彰院賢文字第0980001044號函1 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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