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