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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陳財旺

  • 當事人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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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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