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 告 谷訊企業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巨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26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