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67號
- 原告
- 谷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巨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26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