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 告 乙○○ 被 告 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