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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20號

減少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20號

原告
乙○○
被告
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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