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32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告
甲○○
被告
板橋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楊信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