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 告 丙○○ 被 告 高島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鉅高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柒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