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 告 群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正豐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4 萬1,325 元,應繳裁判費31,1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 外,尚應補繳30,6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