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9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原告
- 訴訟代理人劉世興律師
- 原告
- 林永祥律師
- 被告
- 億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等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說明其就系爭委任關係存否所得之利益數額,並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計算本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並各自如數繳納。惟若原告等不能依限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時,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就本件訴訟各自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