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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57號

給付代工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57號

原告
晉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謝烽田即全美企業社
被告
瑋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⒈就原告晉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

⒉就原告丙○○○○○○○○部分為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

⒊就原告丁○○○○○○○○部分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⒋就原告謝烽田即全美企業社部分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玖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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