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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92號

確認物價波動調整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朱耀平張紫能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92號

原告
升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物價波動調整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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