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9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92號
- 原告
- 升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物價波動調整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