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6號原 告 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北縣永和市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