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62號原 告 沛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2萬82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4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