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張谷輔
- 法定代理人丙○○、乙○○、甲○○
- 原告孚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13號原 告 孚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陳榮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捌仟壹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肆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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