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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13號

原告
孚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陳榮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捌仟壹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肆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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