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13號
- 原告
- 孚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陳榮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捌仟壹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肆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