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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3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3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千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零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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