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3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3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千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零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3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零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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