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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告
信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順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陸佰零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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