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30號
- 原告
- 大坤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雅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肆萬柒仟零肆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