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30號原 告 大坤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雅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肆萬柒仟零肆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