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王瑜玲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原告
    大坤鋼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雅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30號原   告  大坤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雅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肆萬柒仟零肆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黃美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