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端實業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