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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黎文德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端實業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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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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