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端實業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黎文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端實業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黎文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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