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8 日
原 告 興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欣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