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原告
- 興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欣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之1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