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20號原 告 頂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5,3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39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