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履行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31號原 告 啟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立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