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9號
- 原告
- 啟琳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69,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14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