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啟琳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69,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14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