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87號原 告 乙○○ 被 告 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