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