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03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信欽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中關於利息起算日「九十一年八月六四日」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