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賠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陳麗玲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
- 被告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 告 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台北縣中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高弈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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