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5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騏驎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勝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逸婷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騏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騏驎建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