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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訴人
緒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順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㈠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

㈡向本院表示是否追認丙○○代為提起之上訴,如予追認並應補提載明委託丙○○為代理人,對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判決代為提起上訴意旨之委任狀到院,逾期則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2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389元,爰依首揭條文規定,定期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次查,本件由丙○○以代理人身分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上訴,未附委任狀,代理權有欠缺,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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