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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1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17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章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一生貴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98年9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其消費借貸與保證之法律關係,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約定書2 紙(皆影本)附卷可證,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乙○○於民國93年7 月6 日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對於被告一生貴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為限額,負連帶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公司於93年7 月9 日簽立借據4 紙及約定書向原告借款2,500,000 元(金額分別是510,000 元、240,000 元、1,190,000 元、560,000元),到期日、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公司清償本金1,913,505 元以後即未再還款,目前尚欠本金586,495 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之前有主動向原告協商,但後來沒有辦法繼續繳納,對於上開積欠款項、利息與違約金部分皆不爭執,但希望能分期償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1 紙、約定書3 份、借據4 紙、催告函3 紙、第一商業銀行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 張(皆影本)等件在卷可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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