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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43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43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行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人 樓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參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22條約定,因本契約書涉訟時,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繕本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減縮如附表二所示違約金起算日為98年4 月18日,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三、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行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行動電子公司)於民國96年4 月12日邀同其餘被告丙○○及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行動電子公司現在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借款、票據、墊款等一切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簽具授信約定書交原告收執。被告行動電子公司於97年4 月22日向原告借款500 萬元,約定借款到期日為98年4 月22日,利率按原告銀行之基準利率加年息0.33%計付,(現為年息4.25%) ,並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繳付利息時,除本金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被告行動電子公司於96年3 月9 日向原告申請商務白金卡並授權被告丙○○使用,簽訂商務白金卡申請書表明同意遵守商務卡約定條款之約定,領用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上開約定條款之約定授權被授權持卡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或向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並約定當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如逾期未履行時須自帳款入帳日起,在循環信用餘額50000 元內,按年息14.88%計算至帳款清償日止之利息,超過50000 元按年息9.88% 計算至帳款清償日止之利息,且依商務卡申請書之約定。詎被告行動電子公司因財務困難,於98年2 月20日起相繼發生退票情形,並於98年3 月20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授信約定書第6 條第2 項之約定,被告等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原告㈠500 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14923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影本1 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 件、本票影本1 件、商務白金卡申請書影本1件、商務卡約定書影本1 件、原告放款基準利率變動表1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即視同自認,準此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行動電子公司、丙○○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㈠500 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14923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單位:新台幣)
┌─┬─────┬────────┬────┬─────────────────┐
│編│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請求金額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號│          │                │(年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部分按原利率10% │分按原利率20%   │
├─┼─────┼────────┼────┼────────┼────────┤
│1│0000000元 │自98年2 月22日起│ 4.52%  │自98年3 月23日起│自98年9 月23日起│
│  │          │至清償日止      │        │至98年9 月22日止│至清償日止      │
└─┴─────┴───────────────────────────────┘
附表二:(單位:新台幣)
┌─┬─────┬────────┬────┬─────────────────┐
│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違約金                │
│號│          │                │(年息)│                                  │
├─┼─────┼────────┼────┼─────────────────┤
│1│ 50000元  │自98年3 月17日起│ 14.88% │自98年4 月18日起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
│  │          │至清償日止      │        │付違約金150 元,延滯第2 個月當月計│
│  │          │                │        │付違約金300 元,延滯第3 個月當月計│
│  │          │                │        │付違約金450 元,延滯第4 個月當月計│
│  │          │                │        │付違約金600 元,延滯第5 個月當月計│
│  │          │                │        │付違約金750 元,延滯第6 個月當月計│
│  │          │                │        │付違約金900 元。                  │
├─┼─────┼────────┼────┼─────────────────┤
│2│ 99230元  │自98年3 月17日起│ 9.88%  │同上                              │
│  │          │至清償日止      │        │                                  │
├─┼─────┴────────┴────┴─────────────────┤
│合│149230元                                                                  │
│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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