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何君豪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博盛數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盈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1號原   告 博盛數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盈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設於高雄巿三民區○○○路485 號7 樓,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原告雖主張被告於台北縣永和巿環河西路2 段209 巷25號15樓之3 另設有營業所云云,惟本院對該址送達之文書均遭郵務機關以遷移為由退回,有送達回證2 件分別附於支付命令卷及本院卷足憑,尚難認被告於本院轄區內設有營業所,本院對於本件民事事件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黃琴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