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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1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1號

原告
博盛數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盈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設於高雄巿三民區○○○路485 號7樓,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原告雖主張被告於台北縣永和巿環河西路2 段209 巷25號15樓之3 另設有營業所云云,惟本院對該址送達之文書均遭郵務機關以遷移為由退回,有送達回證2 件分別附於支付命令卷及本院卷足憑,尚難認被告於本院轄區內設有營業所,本院對於本件民事事件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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