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政律師
- 被告
- 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3, 000元,惟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聲明之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680 號裁判意旨參照),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1,650,000元,即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14,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