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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2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23號

原告
中德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尖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就㈠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兩造間係存有承攬關係?買賣關係?或係買賣與承攬混合之關係?須由原告補正。㈡被告抗辯僅居間為原告報告締約之機會,此事實是否為研勤等公司所明知?㈢又被告抗辯係代理研勤等公司與原告締約部分,是否經研勤等公司授與代理權?等事實,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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