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朱耀平張紫能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590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興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花萬金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柒拾壹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約定書(見本院卷第9 、11
    、13、15頁)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
    權。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興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興業公司)於民國95年
    1 月25日邀同被告甲○○、曾雅玲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
    、約定書,保證在金額1500萬元之範圍內連帶清償被告興業
    公司之借款。而被告興業公司則於93至95年間,分別向原告
    借款共計570 萬元,並簽立借據,其借款金額、到期日、利
    率均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興業公司除償還本金988,139 元
    及利息繳至如附表所示之付息截止日外,尚積欠本金4,711,
    86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約定書第5 、6 條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甲○○及
    曾雅玲則負有連帶清償之保證責任。
㈡、為此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
    已之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
    第一銀行基準利率表、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為證,
    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復未
    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原告4,711,86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附表:(一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