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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3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03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杏怡律師
被告
藝冠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2
法定代理人
戊○○
號3樓
號3樓
1號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列戊○○為法定代理人,惟查依原告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顯示戊○○並非被告之股東(原為被告之股東,嗣移轉予姜淑榮),被告列戊○○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顯有未洽。是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有再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且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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