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03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蕭維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杏怡律師
- 被告
- 藝冠框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2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號3樓
- 號3樓
- 1號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列戊○○為法定代理人,惟查依原告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顯示戊○○並非被告之股東(原為被告之股東,嗣移轉予姜淑榮),被告列戊○○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顯有未洽。是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有再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且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