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03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蕭維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杏怡律師
- 被告
- 藝冠框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住台北
-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