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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3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03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杏怡律師
被告
藝冠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台北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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