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24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姜智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訴訟代理人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樓
- 被告
- 冠宏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審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審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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