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91號原 告 台灣上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陳君慈律師 馮馨儀律師 被 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兩造於合約書第12條約定本合約如有爭執,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合約書影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