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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許月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91號

原告
台灣上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君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被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兩造於合約書第12條約定本合約如有爭執,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合約書影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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