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9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91號
- 原告
- 台灣上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馨儀律師
- 被告
-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兩造於合約書第12條約定本合約如有爭執,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合約書影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