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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47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47號

原告
福客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複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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