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2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98號原 告 金水冷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4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所簽訂之生產及行銷合作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美金9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次查兩造於前開合作契約第6 條約定: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黃琴茜